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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为何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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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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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为何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原创】文/汐溟
甲与乙方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12集网剧剧本。乙创作7集后,甲以乙交付迟延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法院并未支持甲该项解除权,但认可甲的解除主张。法定解除权虽无法律依据,但甲仍能实现其解除合同的目的。
甲以乙违约为由行使的解除权是法定一般解除权。该解除权以存在法定事由,除不可抗力外以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为条件。一般法定解除权如被支持,乙将构成违约且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法定解除权若无合法性,不但解除行为不生解除效力,而且甲将构成恶意毁约,反而会承担违约责任。尽管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但若行使该权利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当委托人意欲解除合同时,一般法定解除权是首选,只有编剧无任何违约行为时才会选择法定任意解除权。
在本文所涉案例中,法院并未对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即未将其视为承揽合同性质,也未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法定解除权来处理争议,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来裁决。
该案中,法院认为编剧乙虽迟延交付剧本,但该违约行为不会导致甲合同目的丧失,甲无权以此解除合同。但甲已经作出解除的表示,且明确表达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基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法院的理由主要在于: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方的义务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作品并在委托人的指导下修改作品以符合委托人要求,而委托人的义务是向受托人进行创作指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因此,该类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需要创作者(受托人)专业的文字功底、思想表达方式、剧本组织构架能力等专业技能外,同时还依赖于委托方思想意志的传达、对作品的市场定位等,尤其是后期剧本的定稿,更依赖于委托方具体的、明确的修改意见。因此委托创作合同的履行,需立足于委托方和创作方的互相信任。信任是合同成立及履行的基础。该案中,委托方甲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剧本尚未定稿且双方已失去信任基础的情况下,若强行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各自资源是一种损害,由此创作出来的作品亦可能无法满足市场和观众的需求,因此,为避免资源浪费,也为双方尽快从争议中解脱出来,进行新的文学创作,因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已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确认合同予以解除。
本文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案中,乙无根本违约行为,甲单方解约不生解除效力,乙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支付稿酬虽然是甲的主要义务,且该义务属于金钱给付义务,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但稿酬的支付以甲确认乙剧本为前提,而乙剧本的创作既需要甲创作要求的充分表达也需要甲修改权、验收权的诚信行使。故甲的义务群中既有给付金钱义务也有主观性很强的配合创作义务,而后者具有人身性,不易控制也无法强制。虽然甲单方解约不当,但合同已经陷入僵局,甲乙双方均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可终止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损失。
本文改编自苏州工业